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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

2012年,我市《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市民发〔2012〕203号)实施以来,减轻了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基础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切实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6年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市政办发〔2016〕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为目标,大力推行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二、基本原则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坚持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4、流浪乞讨人员;

5、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6、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凡救助对象火化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告别、纸棺、骨灰盒等殡葬服务项目按每人2000元进行救助。

(三)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死亡后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殡葬机构先行支付。殡葬救助金由逝者所属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具体程序为:

1、申请

救助对象死亡后,申请人持逝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恤补助领取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和有关资料,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2)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逝者户口本、身份证;

(4)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等救助对象的证明材料。

2、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3、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4、救助资金领取

申请人应持《西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遗体火化收费票据、骨灰寄存证明,到审批的区县民政部门领取殡葬救助金。

民政部门应按照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实际产生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在异地火化的,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到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殡葬救助手续;土葬改革区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殡葬救助手续。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标准为每人2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00元,市级财政负担1000元。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并结合省级殡葬救助补助资金,参照各区县财政困难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下达各区县。殡葬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审核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将殡葬救助资金拨付给民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将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操作性强、便捷高效。同时要做好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群众参与和监督,确保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殡葬救助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资金,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殡葬救助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殡葬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侵占、挪用和截留。要严格审核救助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各殡仪馆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殡葬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四)积极探索,锐意创新。殡葬服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普惠型殡葬惠民政策,进一步提升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水平。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